关于2012-2013年度湛江市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ljzkw         发布时间:2013-04-27 17:17:34
湛教[2013]11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学:
根据省教厅、省财厅《关于2012-2013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教装备函〔2012〕24号)精神,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保证产品的质量,方便各中小学校进行采购,经研究,决定2012-2013年度对我市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2013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同时公布在湛江市基础教育网(http://www.zhjedu.cn),我市按省供应商名单执行。
二、全市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的范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必须实行协议供货。设备品目详见《2012-2013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目录》(高中部分、初中部分、小学部分),该目录可在广东省教育装备中心网(http://www.gdjyzb.com/)及湛江市基础教育网(http://www.zhjedu.cn)进行查阅。各单位原则上应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设备。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限: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2月底止。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在此期间,将按投标承诺,向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同一协议供货设备(补充少量低值玻璃仪器、药品易耗材除外)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三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五、各单位按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的规定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进行采购。
六、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是加强中小学校各教育单位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益的有效方式,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采购。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开展执行协议供货办法的检查,加强监管。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