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作者:粤招〔2011〕24号         发布时间:2012-01-16 15:22:13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各考点: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2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实现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的术科考试工作,要按照有利于促进中学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利于维护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要求,进一步实现考试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高考的公平、公正。2012年我省体育术科考试继续实行集中考点,分项目分批考试。各级招生部门和考点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精心组织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做到考试组织严密,考场秩序良好,场地器材符合规定标准,评定成绩公正、准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考生的法纪教育,坚决杜绝舞弊案件的发生,保证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学校体育专业录取新生的质量。

二、报考办法及考试要求

(一)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要求,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提前招生。文化课由国家统一命题,学校单独组织文化课和术科的考试。考试与评卷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将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和术科的考试成绩报省招生办公室,并按考生来源地抄送有关市招生办公室。报考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且选报理科综合的考生,可以兼报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及对应科类的普通专业。但兼报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省的体育术科统一考试和全国普通高考的文化课统考;兼报对应科类的普通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文化课统考。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对象必须具有二级运动员或二级武士(含)以上资格,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已在高校就读的在校生一律不准报考。报考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需由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统一编排高考考生号,并与普通高考考生同时办理报考手续。

(二)体育教育专业和社会体育专业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和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先参加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然后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文化课统考(体育类考生只能选报理科数学和理科综合,不得选报文科数学和文科综合);报考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考生可兼报普通高考对应科类的普通专业。报考非体育类专业(理科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的方法按省招生办公室有关要求办理。填报志愿时间与普通高考其他专业考生相同,2012年起,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在同一批次内应单独选择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或单独选择填报普通理科类专业志愿,不能在同一批次内既报体育类专业又报理科类专业。

三、体育教育专业和社会体育专业术科考试项目及测试和计分办法

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术科的测试和计分按《广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体育术科考试大纲》进行。

(一)体育术科考试由基本素质和专项基础两个部分组成。赋分比例如下:

基本素质     75%

专项基础     25%

其中:1.基本素质考试(225分),包括100米跑(75分)、立定三级跳(75分)和原地掷实心球(75分)三项,考生必须参加这三项内容的考试。

2.专项基础考试(75分),包括足球运球绕杆射门、篮球运球绕杆定点投篮、排球隔网定向垫球、乒乓球左推右攻(发球机发球)和100米游泳(分蛙、蝶、仰、自由泳4种泳式)共五项,考生按规定任选其中一项进行考试。

(二)体育术科考试采取现场测试的形式进行,满分为300分,基本素质和专项基础中每个项目满分均为75分。

(三)体育术科成绩计算办法:

体育术科考试总分=基本素质得分+专项基础得分

四、体育教育专业和社会体育专业考生报名时间与地点

普通高考体育类考生统一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一10日,各市考生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名方式与文科类、理科类、高职类考生相同。

五、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报名时间与地点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于2011年12月1日一10日先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然后凭高考考生号在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参加文化课和专业课(术科)的报名和考试。

六、体育教育专业和社会体育专业术科考试考点设置与组织安排

(一)考点设置

2012年我省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集中考点分批考试。考点设在广州体育学院。联系单位:广州体育学院学生处;地址:广州大道中1268号;邮编:510075;联系电话:(020)87553785。

(二)考试组织安排

1.考试的时间及批次安排

全省体育术科统考时间安排在2012年2月2日一14日进行。

今年继续实行全省考生按报考项目随机编排考生考试时间,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将另文通知。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持身份证及准考证到考点报到和检录,未按时报到并检录的考生禁止参加体育术科统一考试。

参加体育术科考试的考生,由所在市、县(区)招生办公室进行考前安全教育和考试纪律教育,确保应试考生的安全,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地保险公司办理考试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往返交通),以保证考生旅途和考试期间的绝对安全。

2.考试领导小组的建立和职责

体育术科考试考点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省招生办公室、考点所在单位领导和主考组成,负责体育术科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宏观政策和成绩的录入等工作,考点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考点要严格执行体育术科考试细则和评分标准,切实组织好体育术科考试。

3.严格挑选和培训主考、监考人员

考点和各有关院校要积极推荐、严格挑选思想品德好、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本年度无直系亲属报考体育专业的教师作为主考、监考人员。同时,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各项目的考试办法与评分标准,使他们熟悉业务、增强责任感。主考、监考人员要严肃认真、秉公执考。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替考、涂改伪造成绩等舞弊行为。凡是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考场管理

考试场地按考试项目实行分片和封闭式管理,考生凭计算机自动生成的考试序号,由检录人员按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打印的考生高考相片,经严格检查身份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凡因考生错过考试检录时间的,一律不予以补考。考试时,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不能穿着带有地区名称等明显标记的服装,并进行服用兴奋剂的抽检等等。

(三)成绩管理

为了规范招生考试管理工作,体育术科考试成绩将采用计算机管理,考试成绩回收后,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有关人员统一录入,并将打印出来的成绩分市汇总,再下发到考生所在市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

七、录取

(一)体育教育专业和社会体育专业

各有关招生院校应按规定时间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招生生源计划,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体育类专业录取分数线和投档原则,省招生办公室将按考生志愿顺序,提供档案给招生院校录取,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委员会审批。录取批次与普通文理专业同批次进行,并实行传统志愿(即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提供档案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每个批次设置两个院校志愿〔见附件:2012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样式)〕。

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其他重点院校以及经我省批准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

第二批:一般本科公办A 类院校。

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本科B类院校。

第四批:所有公办专科A类院校。

第五批:独立学院、民办专科B类院校。

(二)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办法,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的文件精神自行确定。各市招生办公室可协助有关招生院校做好宣传、建档、录取等有关工作。各招生院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录取新生要注意保证新生的文化水平,录取名单与有关报考材料要一起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盖章。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录取工作结束后,有关院校应将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名单,抄送考生所在市、县(区)招生办公室。

各招生院校体育专业都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录取。严禁以运动训练专业名义录取学生,入学后转其他专业学习的做法。

八、体检要求

体育类考生体检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和普通类考生相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身体条件不符合报考体育类专业要求以及心脏及脑部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不得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在参加体育术科考试前必须持县二级甲等医院心电图及脑电图检测结果(有效检测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后)前往考点报到。运动训练专业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得低于4.8;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到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除上述要求外,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及专业目录中明确刊登,并向考生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体育考生在入学后,各高校要进行身体条件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了对弄虚作假的考生进行处理外,还要对体检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市招生办公室要加大力度,切实抓好体检工作。

 

附件:

2012年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样式)(请点击此处进行查看)

 

 

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来源:粤招〔201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