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在前期充分征求教育系统内部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6年4月6日-4月15日。
2.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湛江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邮件必须署单位名称或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传真号码:0759-3312074
电子邮箱:zjjcjyk@126.com
通讯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6号,邮编:524043
附件: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湛江市教育局
2016年4月6日
附件:
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教育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属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教基〔2014〕24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在推进教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学籍档案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省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其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一)新生学籍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按照《省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各地各学校要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生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严格把关,并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为未经批准入学的学生建立学籍,不得为不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学生挂建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并加强核查,确保“人籍一致”,杜绝出现“人籍分离”现象。
(二)在校生学籍补建。补建学籍按新生学籍建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符合入学条件、因各种原因漏建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或家长须向学生实际就读学校说明原因、提出申请,由学校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给予补建学籍。
(三)学籍信息修改。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规范学生转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规范学生转学程序,严格转学管理,有效控制义务教育学生无序流动,从严控制超大规模普通高中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
(一)义务教育学生转学。为规范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管理,按照《省实施细则》的要求,市教育局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省、市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政策,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转学管理。
1.转学条件。义务教育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实际居住地对口服务范围(即学区)学校申请转学。如对口学区学校没有空余学位(即转入年级学生实际人数大于核定的招生计划),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向当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申请转学。
(1)随家庭迁移,法定监护人具有拟转入地户籍或房产,或学生本人具有拟转入地户籍。
(2)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包括人才引进等),具有拟转入地合法稳定住所。
(3)随法定监护人异地务工或经商,法定监护人具有拟转入地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
(4)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不宜在原就读学校就读。
2.证明材料。转学学生的家长除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卡(由转出学校从电子学籍系统中提取并加盖公章,下同)外,还需根据转学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因随家庭迁移原因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以及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的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2)因随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原因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调令或工作单位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下同)。
(3)因随法定监护人人才引进原因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有关政策文件、工作单位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因法定监护人异地务工或经商原因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住证》、缴交社会保险证明或纳税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下同)。
(5)因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需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法定监护人不是父母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下同)。
3.转学流程。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学,须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见《省实施细则》附件7),按“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的程序办理核办手续。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2)经核办同意转学的学生,家长要将已办理核办手续的转学申请表交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将申请表扫描后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3)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待学生报到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电子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7)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将学生转学有关证明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二)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转学,须经转入(出)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在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入(出)学校和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由外省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具有我省户籍,并经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同意。
1.转学条件。普通高中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对口招生区域的普通高中学校申请转学。
(1)具有我市学籍,随法定监护人在市内迁移户籍或住所,且迁移后的户籍或住所与学籍不在同一县(市、区)。
(2)具有我市户籍,学籍在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
(3)具有我省其他地级以上市学籍,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业、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
(4)具有我市户籍,学籍在外省。
(5)具有我省其他地级以上市户籍、学籍在外省,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
(6)其他特殊情况。
2.证明材料。转学学生的家长除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学籍卡外,还需根据转学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市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由外省和本省其他地级以上市转入我市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转入我市省一级以上普通高中学校的,还需提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校等级证明;户籍不在我市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缴交社会保险证明或纳税证明。
(3)其他特殊情况的,需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法定监护人不是父母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
3.转学流程。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向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见《省实施细则》附件8),按“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入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备案)→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出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备案)”的程序办理核办手续。转学申请表一式六份,转入(出)学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办理核办手续后,按义务教育学生转学流程转接电子学籍档案和移交纸质档案。
(三)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为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和保持合理的普职比,不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因特殊原因需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须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和我市户籍;省一级以上普通高中学校原则上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
1.转学条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应不低于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年度的普通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经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通过转入学校组织的学力测试(测试的试卷由学校存底备查),由转入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适当年级就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条件,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要求办理。
2.证明材料。经批准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现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文化学科学分修习证明。所提供的学生文化学科学分修习证明由转入学校按普通高中学分管理规定进行转换。
3.办理流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转入程序按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办理,转出手续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手续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转出程序按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流程办理。办理核办手续后,学生电子学籍按照电子学籍系统有关操作程序进行转接,学籍纸质档案按照普通高中和职等职业学校学生纸质档案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四)学生转学有关要求。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前后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不予转学。
1.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普通高中从高二年级起原则上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
2.学校不得接收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拒绝接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学生。在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转学条件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拒绝为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及移交学籍档案。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之间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入学校不得对义务教育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县域内临近学区之间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学生转学。
4.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学生转学以学校等级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原则上县域内普通高中学校之间不接收学生转学。
5.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三、规范学籍变动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学生升级、升学、毕业、结业等学籍正常变动工作,加强学生跳级、休学、复学、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及时更新、真实可靠。
(一)升学。初中一年级新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录取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生源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做好学生电子学籍转接工作。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初中阶段学校不得擅自接转本校招生服务范围以外的小学毕业生学籍。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录取学校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二)辍学。义务教育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将学生辍学的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管理,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因家庭变故或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应同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应及时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其他学籍变动。学生升级、跳级、休学、复学、退学、死亡、毕业、结业、肄业等学籍变动,按《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操作办理。
四、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籍系统应用功能,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一)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学籍管理部门及负责人,配备好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备案,学校应减免其学籍管理业务外的其他工作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员培训,做到不漏一县、不漏一校、不漏一人,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对于学籍系统新增功能应及时培训,新任学籍管理员要先培训、后上岗。
(二)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安排学籍管理专项经费,保障人员培训、设备配置、软硬件更新、系统建设和应用等,确保学籍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要做到每学期至少复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变动信息准确。要严格保密制度,非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设立学籍管理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邮箱,并安排专人解答各类咨询事项,处理各类投诉问题,为学生、家长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学校进行督查:一是电子学籍系统数据与学年初教育统计数据相差较大;二是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学生学籍重要信息项(含照片)采集不全、不及时将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三是允许学生违规借读或挂学籍,造成“人籍分离”;四是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未落实“籍随人走”;五是重复录入学生学籍数据导致产生大量问题学籍,且长期不进行有效处理;六是长期有超期在办业务未进行任何处理;七是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市教育局将建立学籍管理监督与通报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拓展应用功能。积极探索应用电子学籍系统监测入学、考勤、辍学情况,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监测招生、编班、转学情况,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监测随迁子女流动、就读、升学情况,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监测留守儿童学习、管理、服务情况,促进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积极推进实名制学籍与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的衔接,逐步推行运用学籍系统有关数据核算教育经费,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推行运用学籍系统有关数据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提高教育事业科学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