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由高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应从严把握,按规定报批……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完善高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支持高校教师在岗离岗创业
《意见》规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担任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在岗创业;三年期满后,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及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高校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资及缴交社会保险费用返纳,人事档案由学校管理,工龄连续计算。到期后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和个人双方按签订的合同协商解决。
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
《意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以及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将学校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科研团队享受成果收益50%以上
《意见》规定,高校科研团队在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此外,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由高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应从严把握,按规定报批。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